-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為有效落實「新型冠狀病毒-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以下簡稱冠狀病毒)防疫作為,避免疫情擴大,降低民眾恐慌,提升本市殯葬環境防疫能量,特訂頒本計畫。
- 本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由處長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崇德殯儀館館長擔任執行秘書,並視疫情發展得召開緊急防疫應變會議。
- 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市)衛生局或非本市衛生單位通報感染冠狀病毒患者遺體移送,由崇德殯儀館通知委外殯葬業者接體,同時備妥口罩、防護衣、消毒水等防疫物資,必要時得由家屬委託合法殯葬業者處理接體事宜,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
- 接體之殯葬業者將遺體裝入屍袋,應再外加一層屍袋防護,使用漂白水消毒外觀後,立即送至火化場專用火化爐火化。過程應儘量減少搬運感染患者遺體,且處理遺體之工作人員不宜過多。
- 接體之殯葬業者須穿著工作服、配戴口罩及手套,將冠狀病毒患者遺體從負壓隔離病房移出並送上接體車後,在接體車上完成遺體入殮,從病房到接體車之路線須全面消毒。遺體下接體車送入火化場時,從接體車到火化場之路線須全面消毒。待火化完畢,所有防護裝備須全面銷毀。
- 感染冠狀病毒患者遺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24小時內辦理火化,故不進殯儀館冷凍庫,於法定期間內開立火化通知書,同時註明為冠狀病毒患者,並於火化場專用火化爐進行火化,火化爐預熱至攝氏500度,推入遺體後至少30分鐘維持攝氏1,000度以上溫度火化遺體,以防止病毒殘留或傳染,火化場工作人員必須全程著裝全身防護衣及配戴護目鏡。
- 凡使用過的接體車、屍盤、拉棺車、爐具等設施器具皆以漂白水消毒,火化爐具消毒工作由爐具外包廠商處理,工作人員穿過之防護衣物一律投入火化爐內以高溫銷毀。
- 本處將派專人負責協助治喪家屬補辦冠狀病毒往生者之告別式及晉塔相關事宜,並通知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預為準備。
- 本處各單位隨時掌握防疫物資庫存種類及數量並不定時盤點,視疫情發展提出防疫需求。
- 為避免錯誤訊息造成社會各界恐慌,本處處置過程及結果,統一由秘書室對外發布新聞稿及由秘書兼任本處發言人對外發言。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處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死亡遺體火化作業流程
標準流程:
- 衛生機關
- 督導消毒人員對遺體進行消毒並用雙層屍袋(氣密性高防滲漏含附吸水墊之生物防護屍袋)包裹屍體,逐層消毒。
- 告知家屬遺體須於一定期限執行火化,並開具「火化通知書」。
- 通報火化場準備緊急火化並做好防護措施,監控遺體運送至火化場,將「火化通知書」、死亡診斷書併同遺體交由火化場接屍人員進行火化。
- 為使遺體運送至火化場順利,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護送。
- 火化場安全防護
- 平時應熟練傳染病防護技能(包含衛生專業、遺體及環境消毒、防護裝具穿卸等)。
- 接獲緊急火化通報時,應備妥消毒器具並穿戴防護隔離裝備,遺體運入火化路線應人員淨空。
- 遺體運抵火化場,立即移入火化爐交由火化執行小組逕行火化,而運送人員及運屍車亦應消毒後始得離開,並對週遭環境進行消毒。
- 火化前準備
- 經衛生局確認有法定傳染病遺體,須將火化日期、送達時間等資料通知火化場預為處理。
- 衛生局通報本處各館服務中心,並傳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開列之「火化通知書」供登錄資料;辦理火化證明書時,應特別註明「本件為法定傳染病遺體」。
- 法定傳染病火化遺體送達火化場前,先淨空欲火化之火化爐,並將火化爐預熱至500度以上,火化場接體及火化人員需著防護隔離裝備衣具等待。
- 火化執行
- 遺體送達火化場時,應先繳驗火化通知書、死亡證明書;確認為法定傳染病遺體後,立即推入備妥之火化爐火化。
- 火化人員應依據火化爐製造設置廠商所提供之操作規範執行火化程序。
- 火化遺體期間不開火化爐爐門,火化時間加長,以防止遺體病毒擴散。
- 遺體火化完成骨灰取出冷卻至約100度即入罐密封,通知家屬領回。
- 骨灰領取
- 家屬至辦公室完成繳費手續、填寫骨灰領取單並簽領火化證明;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於發給證明登記簿上簽證。
- 家屬應將骨灰領取單持交領骨室,經工作人員核對無誤簽證並列印領取日期時間後,請家屬簽領骨灰。
- 需用表格及證件
- 需用表格:
- 火化通知書、死亡診斷書。
- 火化許可證。
- 火化證明、骨灰領取單。
- 其他應備登記簿冊。
- 需用證件:
- 骨灰領取單所列之家屬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等)。
- 骨灰領取單所列家屬本人未到時,由受委託人或業者代領之證明文件(識別證)等。
- 名詞解釋
- 法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定義。
- 火化場:提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
- 本處:指「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 法令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三條
-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 第 50 條
- 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
- 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死因,致有影響整體防疫利益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
- 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費用。
- 《臺中市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要點》
- 《臺中市辦理「法定傳染病死亡遺體」緊急火化作業計畫》
- 《臺中市災害防救─屍體殯葬計畫相關規定》